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落實財政支持貧困村微小型項目由村級組織自建自營有關政策的通知
贛財購〔2019〕8號
各市、縣(區(qū))財政局,贛江新區(qū)財政金融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的決定》要求,針對地方反映的有關政策執(zhí)行不到位問題。根據(jù)《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財政支持貧困村微小型項目由村級組織自建自營有關政策的通知》(財辦庫〔2019〕75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西省脫貧攻堅工程項目“綠色通道”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字〔2017〕50號)文件,現(xiàn)就我省落實財政支持貧困村微小型項目由村級組織自建自營有關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財政支持涉及貧困村的微小型項目,是指200萬元以下(不含)的農(nóng)村山水林田路建設和小流域綜合治理等項目。
二、上述項目中凡是貧困村具備相關項目建設、運營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
三、各市、縣(區(qū))財政局應會同相關部門,在積極落實上述政策時,結合當?shù)貙嶋H,研究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指導村級建立和完善貧困村微小型項目決策、建設、管護責任制,開展以質(zhì)量為重點的全過程監(jiān)督和管理,并將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等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和施工現(xiàn)場進行公示,保障村民監(jiān)督權,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廣大村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實現(xiàn)由政府主導向村民自選、自建、自管、自用轉變。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貧困村自建自營財政支持的微小型項目,對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財政支持貧困村微小型項目由村級組織自建自營有關政策的通知》(財辦庫〔2019〕75號)
江西省財政廳
2019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