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
一、評價主體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為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的主體。采購人為受單位委派參加項目評審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是進入評審現場,了解評審過程及現場情況的工作人員。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對評審專家參加評審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二、評價標準
每位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基本分為100分,共設置14項扣分情形,違反某項則將該項對應分值扣除,扣完為止。
(一)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未按規定的時間到達評審現場;
2.未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配合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核驗身份;
3.進入評審區未按要求統一存放隨身攜帶的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
4.在評審現場從事與評審活動無關的事情,影響評審工作秩序。
(二)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5.已確認參加評審,但缺席或未及時向代理機構請假,導致評審工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開始;
6.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7.超標準索取評審勞務報酬或額外索取其他報酬;
8.評審工作未結束,無正當理由提前離開評審現場。
(三)違反以下情形之一,扣20分:
9.對參加評審的專業不熟悉,市場行情不了解,專業技能不能滿足評審工作要求;
10.在評審現場發表個人傾向性意見;
11.在評審現場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12.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13.無故不按規定提交評審意見;
14.記錄、復制或帶走評審相關資料。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活動的須對以上所有評分項進行評價。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項目,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完成對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
三、評價結果應用
(一)評審專家履職量化評價以預算年度為一個周期,年度量化評分90分以上為“優秀”、60分-89分為“合格”、59分及以下的為“不合格”,年度期滿重新計算。
(二)系統根據評審專家的年度評價情況設置階梯抽取概率。評審專家年度評價等級為“優秀”的,系統自動提高其被抽取概率;“不合格”的暫停其被抽取資格6個月。
(三)評審專家履職量化評價得分小于等于70分時,系統自動對其進行預警,并短信提醒;年度內拒絕參加評審次數達到10次以上的,不能評為“優秀”等級;評審專家可使用個人注冊賬號登錄系統,查看本人參加評審的履職評價情況。
四、監督管理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照評分標準,對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并對評價結果負責。評審專家對量化扣分有異議的,應在評價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經核查,申訴屬實的,同級財政部門將核查結果書面報省級財政部門修改評價結果。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評審專家進行履職評價的,系統自動鎖定其評審專家抽取權限,評價工作完成后,系統即時放開;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導致評審專家有效申訴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三)建立評審專家誠信管理,評審專家有財政部和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所列不良行為的,同級財政部門應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須在“湖北政府采購網”上公告,并將書面材料上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將有不良行為的評審專家予以相應處理。
(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量化扣分應有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作為必要的證明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起存檔備查。
湖北省財政廳
2018年9月19日
